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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总讨说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

2024-06-14作者:讨说法网浏览:319

向民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刻公章,伪造授权书,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申请新建加油站建设延期报告》相关手续,明知新建加油站没办法审批下来,却以有加油站指标为由诱使我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骗取105万投资款,拒不退还,涉嫌合同诈骗罪。我已多次向长沙县、长沙市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但一直不予立案,现将向民煌涉嫌诈骗的情况反映如下:

一、向民煌伪造授权书、私刻公章、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新建加油站延迟报告:

2013年5月8日,吉首市佰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沣公司)获得了新建加油站行政许可,但该公司在2017年3月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并于2019年3月22被注销,依法加油站指标已经失效。向民煌在没有得到法定代表人吕建恒授权的情况下私刻了公司公章并伪造了授权书(吉首市商务局文件可以证实)以佰沣公司名义去吉首市商务局办理《申请新建加油站建设延期报告》相关手续,由于向民煌在办理延迟报告的时候隐瞒了佰沣公司被吊销的情况,2019年1月17日,商务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加油站延迟建设的申请

二、隐瞒公司被注销的事实,用失效的《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和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的《申请新建加油站建设延期报告》诱使被害人与其签订《合作协议》骗取投资款


2019年9月2日,向民煌隐瞒佰沣公司被注销的事实,谎称自己拥有加油站指标,并向我出示《申请新建加油站建设延期报告》和早已失效的《加油站申报审批文件》、《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湖南省商务厅回复由于“公司已被吊销,申报主体已不存在,吉首市双塘加油站的《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已自动失效。”),我信以为真,便与向民煌在长沙县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向民煌将加油站指标作价180万元,与余湘成合伙成立公司,成立公司后五日内余湘成付款90万元给向民煌,双方各占股 50%合伙经营该吉首市双塘镇加油站;向民煌负责加油站相关手续的完善等,我依约先后多次给向民煌个人账户打款105万元。意识到被骗之后,我要求向民煌退还我的投资款,向民煌拒不退还。

三、诈骗事实确凿,长沙县公安局不认真调查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我于2021年3月16日和2021年4月9日两次向长沙县公安局报案,长沙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在补充资料之后长沙县公安局在2021年4月22日受理了案件,但是一直没有任何答复,直到我与2021年7月向省厅信访后,长沙县公安局才在2021年9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我申请复议,2021年10月12日收到长沙县公安局维持原决定的《刑事复议决定书》,余湘成与2021年10月13日向长沙市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长沙市公安局与2021年10月13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刑事复核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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